自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2004年7月1日起實行以來,原對經營特種勞防用品的單位需取得“上海市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許可證”的行政許可項目已經取消。需要經營特種勞防用品的單位,可直接向工商局提出。同時,從事特種勞防用品經營的單位在經營活動中,應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5年7月22日頒發的《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》,此《規定》可在上海安全生產網(www.shsafety.gov.cn)的勞防用品欄目中查詢。
時間:2016-01-15 13:57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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